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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班学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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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积极配合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学习内容,品德分和专业课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领取结业证书。 4. 尊重老师、团结同学。 5. 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和其它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 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下课,因病、事不能上课时必须向班主任请假,不得旷课。 7. 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上课时不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 8. 对违反<<学生管理制度>>者,将视情节分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负责推荐工作。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参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并扣除3分;(二)严重警告并扣除5分;(三)记过并扣除8分;(四)留校查看并扣除10分;(凡受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不推荐工作,不退学费);(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校的任何学习证明。 第三条 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 被处以拘役、劳教、判刑(包括缓刑或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 凡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五条 偷窃、抢夺、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违纪、违法、犯罪案值在200元以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200元以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令、开除学籍的处分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2. 属作案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为作案者提供情报、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明知是赃物而买者,除退回全部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并给予两倍罚款外,对故意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 损坏公、私物品的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损坏物品价值100元以上者(含100元),不满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以上情节均照价加倍赔偿; 4. 损坏公物情节恶劣,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处分。 第七条 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引发打架事件的责任者因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手段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纠集或勾引非本校学生打架者、策划并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1-2级。 3. 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害者, (2)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4. 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者,与持械打人同等处理。 (2)参与聚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提供凶器者,与持械打人者同等处理。 6. 事件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打架斗殴之肇事者按学校处理意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对拒不执行学校处理意见,加重一级处分。 9. 触犯<<刑法>>者,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园内利用麻将等工具进行赌博者,或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 在校内为首并屡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品行不端者,给予如下处分: 1. 辱骂威胁他人,经制止、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造谣、诬陷、中伤他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违反学校对于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按第五条处罚,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 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非法同居、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道德败坏,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 看淫秽书刊、录相、光盘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观看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5.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或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卖淫、嫖*等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隐匿、宿*等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加****等邪教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造成一定的影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对造成秩序混乱,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习、生活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 迟到一次扣1分; 2. 早退一次扣1分; 3. 旷课一次扣3分; 4. 上课不认真听讲,影响他人学习者扣除1分; 5. 不按时完成作业,扣除1分; 6. 在宿舍内吸烟的扣1—2分; 7. 在宿舍内吸烟造成损坏、损失的扣5分; 第十四条 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1. 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学生,必须立即退出考场,除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2. 为他人代考或要求他人代考已构成事实的学生,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行为,但<<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惩处的条款已有明文规定的,按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两款以上者,在最高处罚上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罚: 1. 从轻者: 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实清楚,认错态度很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2. 从重者: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采用种种方式打击报复的; (3)违纪者隐瞒事实真像的; (4)违纪者故意拖欠赔款或其费用的; (5)屡教不改的。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分层管理及报批负责程序: 1. 3分以下处罚由班主任处理;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由基地校长办公室处理,并在学员档案中记录; 2.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各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基地校长办公室。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准确,非特殊情况,事发后一周内各班主任应提出处理意见。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定。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总校校长室决定。处分决定后向全校公布。 3.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班主任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决定的执行),并由学校把复查结果记过(含记过)交基地校长办公室复议,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交总校校长室复审,亦应将复审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要重视学生被处理后的工作 1. 学生受到处分后,学校应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以利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对受处分后确有明显悔改者,在结业前由教研室填写<<学生受处分后表现情况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2. 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上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例解释权在长城计算机学校校长办公室。 补充说明条款: 凡具有如下错误行为者,学校严重处罚,取消学员资格,不安置工作,严重者勒令三天内退学,并不退还其学费。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参与赌博者,参加****等邪教组织者,酗酒滋事者,异性学员在学校宿舍同居者因其他个人行为受到当地治安机关处理处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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